2005年9月16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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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不用赔精神抚慰金
李先生问:
我因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,现对方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,要求我赔偿死亡赔偿金15万元的同时,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。请问:我应否赔偿对方精神抚慰金?
本报作答:你不应再赔偿对方精神抚慰金。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,因侵权致别人死亡的,应赔偿死亡赔偿金。但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9条的规定,精神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:“……(二)致人死亡的,为死亡赔偿金。”据此,死亡赔偿金即精神抚慰金。